2022年11月1日,中山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逸仙进阶讲堂系列课程“中国乡村研究:组织、制度与伦理”第一讲在南校园永芳堂233讲学厅举行。中山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特邀访问教授邓燕华主讲“从组织、制度与伦理角度认识乡村社会”,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院长谭安奎教授主持课程。授课开始前,中山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院长谢湜教授为邓燕华教授颁发了聘书。

聘书颁发仪式
邓燕华教授首先介绍了课程设计的初衷。此次课程共有七位学者参与,他们将围绕“组织、制度与伦理”三个关键词,以主讲和对谈的形式开展教学。参加课程的七位学者分别来自北京、南京和广州三个不同城市的高校,从事不同主题、不同风格的乡村研究。多元化的背景有助于拓展课堂的广度和深度,帮助同学们从多个维度了解中国乡村研究的现状,形成开放的学术心态和国际化的研究视野。此外,所有参与课程的学者都是扎根于田野调查的实证研究者,这有助于同学们理解田野调查方法在中国农村研究领域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接着,邓燕华教授论述了在农村研究领域开展组织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和可能的议题。中国幅员辽阔,农村的区域差异性很大,很难提出一个普适性的研究结论,这与社会科学追求一般化(generalization)的目标存在张力。那么基于有限区域的学术研究的意义在哪里呢?邓燕华教授以周雪光教授的著作《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一书为切入口,阐述了她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周雪光教授为读者描述了中国国家治理的“一统体制”,它深刻影响了全国不同区域地方政府的治理实践和社会的运行状态,这为中国农村研究从特殊经验推导出较为普适的结论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基础,因此基于单一个案和比较个案的质性研究仍然是可行的、有意义的。

周雪光:《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年。
随后,邓燕华教授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列举了中国农村研究的可能议题:
① 组织的产生(如村委会的产生,合作社的建立)
② 组织的发展(如为什么某个组织发展得更好?)
③ 组织的消亡或立场(如为什么刚开始运作得不错的组织会离场?)
④ 组织的变迁(如一个组织如何从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转变?)
⑤ 组织的功能(如有什么非预期的影响?)
引入组织社会学的视角后,邓燕华教授通过介绍自己具体的研究成果,为同学们展示了中国农村研究的相关主题和方法论要领。她根据研究对象将过往研究成果划分为两类,一类研究中国农村的“内部组织”,一类研究中国农村的“外部组织”。其中“内部组织”可以进一步分为“内生性社会组织”和“内部行政组织”;“外部组织”可以分为“外部社会组织”和“外部行政性临时组织”。
邓燕华教授以自己对浙江老年协会的相关研究为例,介绍了“内生性社会组织”。该研究的核心问题是,作为“内生性社会组织”的老年协会如何在农村获得较高自主性和行动力。研究发现,老年协会的发展首先得益于相关法律规定:《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为浙江省农村建立老年协会的成立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各农村可将未承包的集体资产收益用于养老,这一法规使老年协会得以通过管理市场、经营池塘等途径积累经济基础。
同时,法律法规对老年协会组织性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含糊不清,这导致地方政府不存在的足够的动机和责任来对老年协会实施管理,为老年协会的自主发展提供了可能。在此基础上,老年协会通过自身的经济实力为村民提供福利供给,又依靠老年人这一身份参与社区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增强协会在乡村社会密结社会网络中的动员能力,建立起协会的权威。总结而言,法律法规为老年协会提供了合法性和经济基础,中层管理缺失和老年协会的积极作为使其(至少在研究开展时期)成为了一个在乡村社会中享有较高的自主性和行动力的社会组织。(详细研究成果请参见《农村银色力量何以可能?——以浙江老年协会为例》,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6期)
在介绍“内部行政组织”时,邓燕华教授提到了自己对村庄合并背景下村委会选举的研究。该研究的核心关切是探讨村庄合并对村委会选举和农村集体行动的影响。研究发现,村庄合并扩大了村庄的规模,增强了社区的异质性,从而冲淡了乡村社会中的“熟人社会”氛围,进而改变了村委会选举的逻辑。较大的选民规模使候选人通常无法单纯依靠血缘、朋友等人际关系获得足额选票。而在争取“关系外”选票的两种方式——贿选和以公共利益为取向的选举宣传——中,贿选成本也因选民规模的扩大而大幅提高。
因此,候选人更多地选择以公共利益为取向的选举宣传。这一选举逻辑转变的后果是,在有公共问题的合并大村中,村委会选举往往在客观上成为集体行动的动员平台。在同等条件下,集体行动代表更容易在村委会选举中胜出。由集体行动代表和背负选举承诺的候选人组成的村委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动员结构。(详细研究成果请参见《村庄合并、村委会选举与农村集体行动》,载《管理世界》2012年第7期)
在介绍“外部社会组织”时,邓燕华教授为同学们引入了社会组织的“情境合法性”概念。组织社会学领域对组织合法性的研究汗牛充栋,其中斯科特的研究成果被广泛采纳。他将组织合法性分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认知合法性”三种,分别意指组织的法律法规基础、组织的道德责任、组织在公众中被认知和接受的程度。
邓燕华教授将以上三个概念统称为社会组织的“总体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情境合法性”概念,它是指社会组织在需要进入某个社区(如农村)开展具体的项目时需要获取的来自服务对象和基层精英的认可与支持。
获取情境合法性的关键在于在项目中取得良好的绩效表现,从而取得社区一般居民的认可,同时也在于巧妙经营与社区内的权力精英的关系,从而取得社区精英的认可。
此外,组织的总体合法性会影响情境合法性的获取:高度的组织声誉一方面有可能提高服务对象的预期,使其绩效表现难以满足服务对象,进而失去他们的认可;另一方面,高度的声誉使社会组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拥有更高的自主性和议价能力,但当这些优势发挥到超过社区精英的容忍程度时,双方的关系将恶化,社会组织的情境合法性就会流失。(详细研究成果请参见《社会建设视角下社会组织的情境合法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
邓燕华教授以自己对脱贫攻坚过程中出现的驻村帮扶工作队的研究为例子,介绍了中国农村的“外部行政性临时组织”。该研究根据工作队成员来源的混合性,将驻村帮扶工作队界定为“混合科层组织”。研究认为,混合科层组织是运动式治理向常规性治理过渡的组织基础;成员的混合来源使驻村帮扶工作队能够更好地起到汇聚资源、采集信息和培训干部的作用,但同时也导致了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如工作重点偏移、组织规则软化以及人际关系紧张。研究在结论处总结道,驻村帮扶工作队队员是“具身的国家”(The embodied state),可以促进国家与社会间的“互见”,使国家的在场变得更为能动。(详细研究成果请参见《扶贫新机制:驻村帮扶工作队的组织、运作与功能》,载《社会学研究》2020年第6期)
在课程最后,邓燕华教授总结了自己研究中的三大核心关切:组织借用(appropriation)、合法化机制(legitimation)和意外后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s),为同学们理解课堂内容和中国农村领域的组织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必要的概念工具和理论视角。
在讲座结束后的问答环节,邓燕华教授对中国乡村在组织社会学领域的理论代表性问题进行了解释。她指出,由农村社会中特殊的社会关系、伦理原则和社会情境共同构成的“乡土逻辑”是所有社会组织在进入乡村社会时都需要面对的社会规范,也是组织社会学进行理论建构时不能离开的经验基础。此外,邓燕华教授对城市的乡土性、市场化浪潮下农村社会的交往逻辑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课程结束后,同学们和邓燕华老师交流
主持人谭安奎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本次课程以“组织”为主要角度,同时引入“制度”和“伦理”的视角,展示了邓教授十几年来的在学术领域的耕耘,并且在此过程中注重向同学们说明组织社会学的方法论原则和理论建构过程。当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快速的城市化,但总体上仍然处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宏观背景中。因此,研究中国乡村在政治意义和学术意义上都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同学们在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要切忌因经验上的距离而回避重要的学术议题。此外,邓教授的研究中涉及法律法规、政治制度安排、经济活动、伦理影响多种因素,这启示同学们要在自己的学习和研究中深入地看到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并进而形成具有逻辑的观察与洞见。